2008年7月23日 星期三

稅局內鬼盜賣市民資料23/07/2008

稅局內鬼盜賣市民資料23/07/2008

稅 務 局 爆 出 懷 疑 有 評 稅 主 任 集 體 盜 取 納 稅 人 個 人 資 料 出 售 的 醜 聞 。 稅 局 昨 接 獲 一 封 署 名 「 一 名 絕 望 的 助 理 稅 務 主 任 」 寄 出 的 舉 報 信 , 指 控 有 上 級 曾 多 番 要 求 下 屬 抄 寫 市 民 的 身 份 證 號 碼 等 個 人 資 料 再 上 繳 , 近 日 發 現 有 人 竟 將 該 些 資 料 以 每 個 五 十 至 五 十 五 元 的 代 價 , 透 過 一 名 稅 局 退 休 人 員 出 售 予 黑 市 錢 莊 及 不 法 集 團 , 估 計 每 年 最 少 涉 及 數 以 萬 計 納 稅 人 的 資 料 , 而 涉 事 的 現 職 稅 局 人 員 最 少 亦 有 十 多 人 。 據 悉 , 稅 局 高 層 收 信 後 大 為 震 驚 , 即 時 將 案 件 轉 交 執 法 機 關 處 理 , 廉 政 公 署 則 不 評 論 個 別 案 件 。
舉 報 人 在 投 訴 信 中 聲 稱 , 「 幾 經 掙 扎 後 仍 決 定 站 出 來 , 指 證 稅 局 職 員 集 體 販 賣 市 民 身 份 證 號 碼 予 黑 社 會 分 子 」 。 他 指 在 稅 務 局 廿 一 及 廿 二 樓 ( 即 文 件 處 理 中 心 ) 工 作 , 在 處 理 報 稅 表 時 曾 在 多 名 不 同 上 級 指 示 下 , 抄 下 無 收 入 或 收 入 很 少 ( 如 二 、 三 萬 元 ) 的 市 民 的 身 份 證 號 碼 等 個 人 資 料 , 然 後 再 交 給 上 級 處 理 。
運 作 已 久 多 人 參 與 信 中 續 指 , 上 級 間 中 會 要 求 他 們 在 一 張 寫 滿 身 份 證 號 碼 的 「 格 仔 表 」 , 經 電 腦 檢 查 有 關 人 士 收 入 並 填 入 表 中 交 回 上 級 : 「 上 頭 叫 我 們 慢 慢 Check , 分 幾 日 做 , 千 祈 唔 好 一 日 Check 晒 … … 亦 最 好 用 人 password ( 密 碼 ) 開 了 的 公 家 電 腦 」 , 舉 報 者 形 容 此 種 運 作 模 式 存 在 已 久 , 不 少 同 事 亦 曾 做 過 有 關 工 作 。
舉 報 人 指 一 直 以 為 抄 寫 資 料 是 作 紀 錄 用 途 , 「 從 未 懷 疑 」 , 然 而 近 日 午 飯 時 與 上 級 外 出 飲 茶 , 同 曾 數 次 有 一 名 已 退 休 的 前 稅 務 主 任 「 食 得 很 豪 」 , 有 鮑 魚 仔 及 魚 翅 等 , 他 們 更 常 相 約 至 澳 門 或 內 地 遊 玩 , 人 工 不 高 但 生 活 豪 華 富 有 , 令 他 起 疑 心 。
到 最 近 , 舉 報 人 某 夜 巧 遇 十 多 名 現 職 稅 務 主 任 與 該 已 退 休 主 任 食 飯 , 他 遂 暗 中 監 察 有 關 過 程 , 赫 見 有 稅 務 主 任 將 一 個 載 有 一 疊 已 填 好 收 入 的 「 格 仔 表 」 交 予 對 方 , 更 聽 見 席 間 有 人 以 物 價 高 漲 、 行 事 危 險 , 「 分 分 鐘 連 退 休 金 都 冇 埋 」 為 由 , 要 求 將 售 賣 每 一 名 市 民 資 料 的 收 費 , 由 五 十 元 加 至 六 十 元 , 更 透 露 「 要 分 十 蚊 畀 做 掩 口 費 」 , 經 退 休 主 任 致 電 「 老 闆 」 、 一 輪 僵 持 後 討 價 還 價 至 五 十 五 元 。
退 休 主 任 收 集 轉 售 舉 報 人 更 聲 言 見 過 一 名 更 高 級 的 上 司 與 該 退 休 主 任 用 膳 , 兩 人 言 談 甚 歡 , 質 疑 是 次 「 賣 料 事 件 」 由 「 高 級 評 稅 主 任 到 卒 仔 大 部 分 都 有 參 與 」 。 據 他 所 知 , 該 些 身 份 證 號 碼 , 會 通 過 該 退 休 主 任 賣 給 黑 市 錢 莊 及 非 法 公 司 , 讓 有 關 公 司 「 篤 數 」 , 以 資 料 假 裝 聘 請 僱 員 、 扮 正 行 生 意 瞞 騙 政 府 追 查 , 甚 至 可 能 用 作 清 洗 黑 錢 。
曾 在 不 知 情 下 抄 寫 納 稅 人 身 份 證 等 個 人 資 料 、 填 格 仔 表 的 舉 報 人 強 調 , 「 以 上 是 我 一 切 所 知 , 並 無 虛 言 」 , 對 自 己 曾 享 受 不 少 免 費 飲 食 感 「 非 常 非 常 內 疚 」 、 人 生 有 污 點 , 「 一 世 擔 驚 受 怕 」 , 更 曾 想 過 自 殺 , 現 正 搵 工 望 「 早 日 脫 離 烏 煙 瘴 氣 的 稅 局 」 , 更 直 斥 稅 務 局 局 長 及 多 名 高 層 疏 忽 內 部 行 政 監 管 , 應 即 下 台 。
稅 局 證 實 收 到 舉 報 稅 務 局 副 局 長 朱 黃 麗 芬 昨 書 面 回 覆 本 報 查 詢 , 證 實 稅 局 昨 日 下 午 收 到 有 關 舉 報 信 件 , 其 後 已 即 時 將 個 案 交 予 執 法 機 關 跟 進 , 由 於 案 件 正 在 調 查 中 , 稅 局 現 時 不 宜 作 任 何 評 論 。 廉 署 不 評 論 個 別 案 件 , 指 廉 署 收 到 貪 污 舉 報 後 , 若 有 足 夠 資 料 會 展 開 調 查 。
有 熟 悉 稅 務 局 運 作 人 士 指 出 , 稅 務 局 十 多 年 前 已 電 子 化 , 每 名 評 稅 主 任 會 負 責 一 定 數 目 市 民 的 個 人 檔 案 , 主 要 是 跟 進 市 民 的 報 稅 事 宜 及 有 否 漏 報 或 逃 稅 , 但 絕 對 不 會 針 對 低 收 入 人 士 , 因 此 不 會 要 求 評 稅 主 任 抄 有 關 人 士 的 個 人 資 料 , 此 舉 極 有 可 疑 。  
該 名 人 士 又 指 , 由 於 每 名 評 稅 主 任 只 負 責 自 己 權 限 的 市 民 資 料 , 登 入 電 腦 會 有 紀 錄 , 因 此 若 其 他 評 稅 主 任 , 包 括 高 級 評 稅 主 任 擁 有 不 屬 其 權 限 的 資 料 , 肯 定 有 問 題 , 認 為 稅 務 局 應 徹 底 調 查 有 關 舉 報 。
保 安 新 聞 組

2008年7月13日 星期日

評 稅 主 任 與 夫 涉 騙 房 津

評 稅 主 任 與 夫 涉 騙 房 津 夫 為 證 監 會 高 層   涉 款 130 萬 元
本 報 訊 】 繼 稅 務 局 前 局 長 單 羅 玉 蓮 詐 騙 房 屋 津 貼 後 , 稅 務 局 又 爆 員 工 涉 嫌 詐 騙 房 津 醜 聞 。 該 局 一 名 高 級 評 稅 主 任 被 指 與 屬 證 監 會 高 層 的 丈 夫 涉 嫌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 先 後 報 稱 租 賃 兩 個 單 位 , 但 有 關 單 位 實 為 自 置 物 業 , 涉 嫌 合 共 詐 騙 政 府 130 萬 元 租 屋 津 貼 , 遭 廉 政 公 署 落 案 起 訴 , 案 件 於 本 周 二 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提 堂 。 記 者 : 謝 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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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廉 署 落 案 起 訴 為 現 年 47 歲 的 稅 務 局 高 級 評 稅 主 任 蔡 智 宜 , 及 其 現 年 48 歲 的 丈 夫 鄭 森 則 任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法 規 執 行 部 高 級 總 監 , 兩 人 被 控 共 四 項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罪 名 , 已 獲 准 保 釋 , 等 候 本 周 二 提 堂 。
廉 署 落 案 起 訴

高 級 評 稅 女 主 任 蔡 智 宜 任 職 證 監 會 高 層 的 丈 夫 鄭 森 ( 圖 ) 。 資 料 圖 片
廉 署 是 於 去 年 接 獲 貪 污 舉 報 , 經 調 查 後 揭 發 上 述 涉 嫌 罪 行 。 其 中 一 項 控 罪 指 , 蔡 及 鄭 涉 嫌 於 1990 年 9 月 28 日 , 在 提 供 資 料 用 以 取 得 自 行 租 屋 津 貼 時 , 向 港 府 提 交 一 份 有 關 雲 景 道 一 個 租 賃 物 業 連 一 個 泊 車 位 的 自 行 租 屋 津 貼 申 請 書 , 而 他 們 知 道 有 關 申 請 書 內 容 是 誤 導 、 虛 假 或 欺 騙 , 即 顯 示 蔡 根 據 申 請 書 是 合 乎 資 格 就 該 租 賃 申 領 自 行 租 屋 津 貼 。 蔡 及 鄭 另 被 控 三 項 相 關 罪 名 , 指 他 們 涉 嫌 分 別 於 1992 年 4 月 22 日 、 11 月 12 日 及 1994 年 5 月 2 日 , 就 司 徒 拔 道 另 一 個 租 賃 物 業 連 一 個 泊 車 位 , 向 政 府 提 交 另 外 三 份 自 行 租 屋 津 貼 申 請 書 。 廉 署 調 查 顯 示 , 上 述 兩 項 物 業 均 由 一 間 公 司 擁 有 , 而 鄭 則 涉 嫌 持 有 該 公 司 的 財 務 權 益 。 蔡 及 鄭 涉 嫌 利 用 上 述 欺 詐 手 段 , 向 政 府 詐 騙 自 行 租 屋 津 貼 合 共 逾 130 萬 元 。 稅 務 局 發 言 人 拒 絕 回 應 事 件 , 但 強 調 , 該 局 一 直 致 力 確 保 員 工 至 廉 守 正 , 若 有 任 何 人 員 不 當 地 申 報 如 房 屋 津 貼 等 違 規 行 為 , 該 局 不 會 容 忍 , 定 必 採 取 適 當 紀 律 處 分 。
證 監 知 悉 事 件
財 經 事 務 局 發 言 人 稱 , 根 據 公 務 員 條 例 , 任 何 公 務 員 一 經 被 檢 控 , 便 需 停 職 。 證 監 會 發 言 人 回 應 稱 , 證 監 會 已 知 悉 事 件 , 鄭 森 現 正 休 假 。 據 了 解 , 鄭 森 是 於 2002 年 加 入 證 監 會 法 規 執 行 部 , 今 次 被 指 控 的 涉 嫌 罪 行 均 於 他 加 入 證 監 會 前 發 生 。 近 年 較 為 轟 動 的 高 官 騙 房 津 案 件 , 包 括 稅 務 局 前 局 長 單 羅 玉 蓮 及 夫 婿 單 鑑 泉 於 2000 年 被 揭 發 騙 取 33 萬 元 房 津 , 結 果 被 判 監 9 個 月 , 緩 刑 兩 年 , 成 為 歷 年 被 檢 控 的 最 高 級 官 員 。 另 前 區 域 市 政 總 署 副 署 長 胡 錫 贊 也 於 2000 年 因 騙 房 津 87 萬 元 , 被 判 入 獄 5 個 月 。
背 景 資 料 : 鄭 森 任 證 監 會 高 級 總 監
被 指 與 任 職 稅 務 局 高 級 評 稅 主 任 的 太 太 , 涉 嫌 知 法 犯 法 騙 取 政 府 房 屋 津 貼 的 證 監 會 法 規 執 行 部 高 級 總 監 鄭 森 , 畢 業 於 香 港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系 , 曾 任 職 多 間 金 融 機 構 , 從 事 證 券 及 期 貨 經 紀 工 作 , 並 於 02 年 3 月 加 入 證 監 會 , 負 責 監 察 及 調 查 股 票 市 場 的 違 規 行 為 。 鄭 森 曾 於 04 年 接 受 過 《 證 監 快 訊 》 9 月 號 訪 問 , 鄭 當 時 主 要 介 紹 法 規 執 行 部 監 察 科 的 工 作 及 組 織 , 除 監 察 及 檢 控 股 票 市 場 違 規 行 為 外 , 鄭 並 需 以 專 家 身 份 出 庭 作 證 , 或 協 助 外 界 機 構 的 專 家 擬 備 陳 述 書 等 。 其 工 作 也 會 監 察 傳 媒 的 新 聞 報 道 及 跟 進 投 訴 , 廉 政 公 署 及 警 方 等 執 法 機 構 也 會 向 鄭 提 供 調 查 的 資 料 。 他 表 示 希 望 其 在 私 營 機 構 的 工 作 經 驗 , 有 助 其 證 監 會 執 法 工 作 。 約 有 十 多 萬 元 月 薪 的 他 在 個 人 簡 歷 中 披 露 , 喜 歡 打 高 爾 夫 球 、 籃 球 、 游 泳 及 閱 讀 。 本 報 記 者
高 級 公 務 員 及 公 職 人 員 騙 房 津 個 案
‧ 香 港 電 台 前 高 級 節 目 主 任 林 淑 兒 , 在 01 至 03 年 間 騙 取 房 屋 津 貼 40 萬 元 ‧ 屋 宇 署 前 高 級 測 量 師 易 子 佳 , 在 91 年 6 月 至 97 年 3 月 期 間 騙 取 房 屋 津 貼 逾 160 萬 元 ‧ 中 大 文 學 院 前 副 院 長 陳 永 華 , 在 1990 至 1998 年 間 騙 取 中 大 房 屋 津 貼 190 萬 元 ‧ 育 署 前 助 理 署 長 梁 一 鳴 與 任 職 中 大 醫 學 院 副 授 的 妻 子 梁 淑 芳 , 在 1989 至 1994 年 期 間 騙 取 大 學 逾 150 萬 元 房 屋 津 貼 ‧ 稅 務 局 前 局 長 單 羅 玉 蓮 與 丈 夫 單 鑑 泉 , 在 1983 年 騙 取 房 屋 津 貼 33 萬 元 資 料 來 源 : 《 蘋 果 》 資 料 室

2008年6月25日 星期三

熱 帶 氣 旋 警 告

熱 帶 氣 旋 警 告
香港天文台在2008年06月25日11時15分發出之天氣報告 三 號 強 風 信 號 在 上 午 11 時 15 分 發 出 , 取 代 八 號 西
南 烈 風 或 暴 風 信 號 。

2008年6月23日 星期一

話 你 知 : 一 卡 兩 號 省 漫 遊 費

話 你 知 : 一 卡 兩 號 省 漫 遊 費
一 卡 兩 號 , 多 以 中 港 兩 地 各 一 組 本 地 手 機 號 碼 為 主 , 不 用 換 卡 、 轉 駁 ( 飛 線 ) , 或 支 付 漫 遊 費 用 , 無 論 身 處 內 地 或 香 港 , 也 可 同 時 接 收 兩 組 號 碼 之 來 電 , 也 免 卻 為 內 地 儲 值 卡 充 值 之 麻 煩 。 如 往 海 外 , 則 要 額 外 申 請 國 際 漫 遊 服 務 。
「 一 卡 兩 號 」 國 際 漫 遊
1. 電 訊 盈 科 國 際 漫 遊 : 無 按 金 : 不 適 用 2. 潤 訊 電 信 ( 分 中 國 - 香 港 及 香 港 - 台 灣 兩 種 ) 國 際 漫 遊 : 有 按 金 : $1000 ( 信 用 卡 繳 費 免 收 ) 3. 電 訊 數 碼 國 際 漫 遊 : 有 按 金 : $500( 信 用 卡 繳 費 免 收 )
4. 中 國 聯 通 *國 際 漫 遊 : 有 按 金 : $10005. 萬 眾 國 際 漫 遊 : 有 按 金 : $1000 ( 信 用 卡 繳 費 免 收 ) 註 :* 需 選 用 「 自 由 風 」 一 卡 兩 號 月 費 計 劃 , 自 動 包 括 澳 門 漫 遊 資 料 來 源 : 各 網 絡 服 務 供 應 商

2008年5月22日 星期四

What is your bahavour be ( Ping Sum Jing qi )


                                    【本報訊】香港人生活繁忙,不但缺少運動,連每日的基本步行量也不足夠。香港公開大學研究發現,僅26.5%上班族在日常生活中能每日步行一萬步,達到世 界衞生組織建議水平。各類型工作中,以機器操作員及文員行路最少,每日步行數目均少於8,000步。學者提醒,多步行除有助預防體重超標,更能減低糖尿病 及心血管疾病等風險。
記者:嚴敏慧
世衞將步行列為世界上最好的運動,若每日能步行最少一萬步,有助各項健康指數達標。公大科技學院護理學繫於09年11月至10年12月期間,共招募了 893名18歲以上、來自九大工種的全職工作人士,要求他們連續七天使用計步器,記錄他們在工作天時,每日的步行數目。

文員常用電腦排尾二

結果發現,參與者每日步行2,227步至20,236步不等,平均每日步行步數則為8,661,約走路4.96公里,但並未達到世衞建議的一萬步標準。研 究根據參與者步行步數分為三組,57.1%每日步行6,000至9,999步,屬「有些活躍」組別,每日步行少於6,000步的「不活躍」組別則佔 16.3%人,只有26.5%人每日行超過10,000萬步,能歸入達標的「活躍」組別。
該系副教授李燕瓊表示,如果以統計處的工種分類,所有工種的平均數都未能達到世衞建議的日行一萬步水平。在上班日行路最少是機器操作員與裝配員,即司機、印刷機操作員等,每日平均只行6,875步;文員則緊隨其後為行得最少的第二位,每日平均只步行7,700步。
李 燕瓊分析認為,機器操作從業員的工作流程本身行路機會少,而文員在辦公室工作,對著電腦處理文件為多,步行機會亦相對較少,故兩類工種行路少的結果實為正 常。至於行路較多的工種,則包括漁農業工人、麵包師傅等工藝人員,以及空姐與店員等服務業及商店銷售人員。不過,研究並未包括參與者的其他運動數據。
研 究團隊又為參與者量度身高、體重、腰圍及臀圍,顯示平均年齡35.8歲的參與者中,32.5%人體重指數(BMI)超標,屬過重或肥胖組別。不過,研究發 現行得多的人不一定特別瘦,若與步行數量共同分析,參加者行得越多BMI越高,結果與外國研究有些微差異,或與BMI較高者自覺要「行多啲」有關。

健體良方減患病風險

港人超重及肥胖問題嚴重,李燕瓊表示,步行為日常中的最佳運動,不用特別器材及服裝,任何年齡層也能做到;步行可減低患心血管、中風、各類癌症等風險,實 為健體良方。本港有兩成在職人士每日坐10小時,研究團隊建議市民多步行達至健康人生。

各行業每日步行數目

職業(步行數目)
工藝及有關人員(9,417)
漁農業熟練工人(9,325)
服務工作及商店銷售人員(9,113)
非技術工人(8,837)
輔助專業人員(8,210)
專業人員(8,153)
經理及行政人員(8,128)
文員(7,700)
機台及機器操作員及裝配員(6,875)

資料來源:香港公開大學

To be a peaceful heart

川存證  史郁郁

2008年5月2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