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4日 星期日

What is your bahavour

宦尬史;川;;川;川申請人

文員行路最少,每日步行數目均少於8,000步


                                    【本報訊】香港人生活繁忙,不但缺少運動,連每日的基本步行量也不足夠。香港公開大學研究發現,僅26.5%上班族在日常生活中能每日步行一萬步,達到世 界衞生組織建議水平。各類型工作中,以機器操作員及文員行路最少,每日步行數目均少於8,000步。學者提醒,多步行除有助預防體重超標,更能減低糖尿病 及心血管疾病等風險。
記者:嚴敏慧
世衞將步行列為世界上最好的運動,若每日能步行最少一萬步,有助各項健康指數達標。公大科技學院護理學繫於09年11月至10年12月期間,共招募了 893名18歲以上、來自九大工種的全職工作人士,要求他們連續七天使用計步器,記錄他們在工作天時,每日的步行數目。

文員常用電腦排尾二

結果發現,參與者每日步行2,227步至20,236步不等,平均每日步行步數則為8,661,約走路4.96公里,但並未達到世衞建議的一萬步標準。研 究根據參與者步行步數分為三組,57.1%每日步行6,000至9,999步,屬「有些活躍」組別,每日步行少於6,000步的「不活躍」組別則佔 16.3%人,只有26.5%人每日行超過10,000萬步,能歸入達標的「活躍」組別。
該系副教授李燕瓊表示,如果以統計處的工種分類,所有工種的平均數都未能達到世衞建議的日行一萬步水平。在上班日行路最少是機器操作員與裝配員,即司機、印刷機操作員等,每日平均只行6,875步;文員則緊隨其後為行得最少的第二位,每日平均只步行7,700步。
李 燕瓊分析認為,機器操作從業員的工作流程本身行路機會少,而文員在辦公室工作,對著電腦處理文件為多,步行機會亦相對較少,故兩類工種行路少的結果實為正 常。至於行路較多的工種,則包括漁農業工人、麵包師傅等工藝人員,以及空姐與店員等服務業及商店銷售人員。不過,研究並未包括參與者的其他運動數據。
研 究團隊又為參與者量度身高、體重、腰圍及臀圍,顯示平均年齡35.8歲的參與者中,32.5%人體重指數(BMI)超標,屬過重或肥胖組別。不過,研究發 現行得多的人不一定特別瘦,若與步行數量共同分析,參加者行得越多BMI越高,結果與外國研究有些微差異,或與BMI較高者自覺要「行多啲」有關。

健體良方減患病風險

港人超重及肥胖問題嚴重,李燕瓊表示,步行為日常中的最佳運動,不用特別器材及服裝,任何年齡層也能做到;步行可減低患心血管、中風、各類癌症等風險,實 為健體良方。本港有兩成在職人士每日坐10小時,研究團隊建議市民多步行達至健康人生。

各行業每日步行數目

職業(步行數目)
工藝及有關人員(9,417)
漁農業熟練工人(9,325)
服務工作及商店銷售人員(9,113)
非技術工人(8,837)
輔助專業人員(8,210)
專業人員(8,153)
經理及行政人員(8,128)
文員(7,700)
機台及機器操作員及裝配員(6,875)

資料來源:香港公開大學

2013年3月8日 星期五

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貪案,發還區域法院續審。法官昨裁定陳志雲於案中有合理辯解收錢出席奧海城倒數活動,維持無罪判決,指陳唯一做錯只是未有嚴格執行僱傭合約條文,同時批評控方處理本案手法不理想。律政司則擺明「咬住唔放」,表明會再度提出上訴,陳志雲脫罪,但未脫險。

2009年9月10日 星期四

運輸署已向私人駕駛教師執照申請人發出確認信

運輸署今日(九月十日)表示,該署已完成初步核實私人駕駛教師執照的申請人是否符合有關要求的程序,並已陸續發出確認信,通知各申請人已收到其申請。

  發言人說:「確認信上將印有申請人之申請編號。若申請人在九月十五日或之前仍未收到確認信,可致電運輸署查詢(電話:2714 7023或2714 7323)。」

  運輸署於七月十七日刊登公告,邀請合資格人士申請私人駕駛教師執照,擬發出執照的數目如下:
* 347個第一組別私人駕駛教師執照(私家車和輕型貨車);
* 55個第二組別私人駕駛教師執照(私家小巴、公共小巴、私家巴士和公共巴士);以及
* 58個第三組別私人駕駛教師執照(中型貨車、重型貨車和掛接式車輛)。

  「私人駕駛教師執照的申請於八月七日截止,我們共接獲約33,000份申請,當中包括第一組別約24,000份申請、第二組別約6,000份申請及第三組別約3,000份申請。」發言人續說。

  由於申請總數超出運輸署擬發出的私人駕駛教師執照數額,根據《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香港法例第374B章)第21A條的規定,須以抽籤方式決定申請人的應考次序。

  抽籤將於九月十九日(星期六)舉行,抽籤結果將於當日下午上載運輸署網頁(www.td.gov.hk)。此外,運輸署會以書面個別通知每位申請人其抽籤序號。申請人亦可透過1823電話中心或於辦公時間往以下的運輸署辦事處查詢抽籤結果:
* 運輸署駕駛事務組(九龍何文田培正道19號)
* 運輸署九龍牌照事務處(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2樓)


2009年9月1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03分

2009年9月5日 星期六

八達通遺失 不能即時停卡

八達通卡公司近年積極開拓八達通卡功能,如增加自動增值功能方便市民消費,加上不少商舖及公共交通機構都接受八達通繳費,可說是「一卡傍身,香港通行」。 不過有市民報失有自動增值功能的八達通卡時,發現原來不能即時停止卡服務,若被人盜用後「狂嘟」消費購物,卡主要承擔報失後 6小時內損失,最高金額可達 1,000元。 記者:馮永堅

「報失咗八達通但卡公司又唔即時處理,無理由要卡主承擔六個鐘內嘅損失!」今年初貪方便,為八達通卡申請以信 用卡扣數為八達通卡自動增值的梁小姐向本報表示,上月 28日遺失銀包,即致電銀行及八達通卡公司「 Cut卡」,以免被人盜用。她指,銀行表示可以即時終止其信用卡服務,但致電八達通卡公司要求終止服務,只有一段電話錄音指卡主即使成功終止服務,也要承 擔終止服務後 6小時內的損失,包括期間八達通卡的消費及增值金額。

每日可自動增值一次

根 據八達通卡公司與銀行協議,八達通卡每日最多只可自動增值一次,並可預設每次增值 250元抑或 500元。如八達通卡每次增值是 500元,而卡內有 500元金額,即卡主最多會損失 1,000元。梁小姐表示,幸日前有好心人拾到其銀包並物歸原主,八達通卡未被人盜用;但她對八達通卡公司未能即時為她終止卡服務十分不滿,因此已終止自 動增值功能。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副主席鄭家富表示,八達通卡公司不應將有關損失轉嫁給卡主,又指八達通卡公司收了巨額按金,但又未能提供即時終 止卡服務是不負責任,「要六個鐘先 Cut到張卡,工作真係好慢。」消委會發言人表示,消費者要衡量遺失有自動增值功能八達通卡的潛在風險,如遺失應第一時間報失。

報失要收 50元手續費

八達通卡公司發言人表示,如遺失有自動增值功能的八達通卡,就要立即致電熱線報失,以防失卡遭他人盜用,及將損失減至最少。但發言人指,報失者要承擔由成功報失時間起計六小時內的損失,包括期間消費及增值金額,以及 50元報失卡手續費和卡成本費。
發言人解釋,八達通系統是離線運作,故此自動增值服務用戶報失後,需時將鎖卡檔案傳送至八達通服務供應商,才可終止服務。市面目前有近 1,900萬張八達通卡,當中不少是有自動增值功能的八達通卡,八達通卡公司已收取近 7億元按金。

八達通卡近年爭議事件

07年市民在便利店為八達通卡增值$100,增值後餘額少了$5.5
07年多名市民揭發用易辦事為八達通卡增值,不成功但戶口仍扣錢
08年 4月部份使用恒生銀行信用卡為八達通卡自動增值的客戶被重複扣錢,每人被扣錯金額至少$250
至今收取近 7億按金,但沒應社會訴求將按金滾存利息回饋持卡人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2008年7月23日 星期三

稅局內鬼盜賣市民資料23/07/2008

稅局內鬼盜賣市民資料23/07/2008

稅 務 局 爆 出 懷 疑 有 評 稅 主 任 集 體 盜 取 納 稅 人 個 人 資 料 出 售 的 醜 聞 。 稅 局 昨 接 獲 一 封 署 名 「 一 名 絕 望 的 助 理 稅 務 主 任 」 寄 出 的 舉 報 信 , 指 控 有 上 級 曾 多 番 要 求 下 屬 抄 寫 市 民 的 身 份 證 號 碼 等 個 人 資 料 再 上 繳 , 近 日 發 現 有 人 竟 將 該 些 資 料 以 每 個 五 十 至 五 十 五 元 的 代 價 , 透 過 一 名 稅 局 退 休 人 員 出 售 予 黑 市 錢 莊 及 不 法 集 團 , 估 計 每 年 最 少 涉 及 數 以 萬 計 納 稅 人 的 資 料 , 而 涉 事 的 現 職 稅 局 人 員 最 少 亦 有 十 多 人 。 據 悉 , 稅 局 高 層 收 信 後 大 為 震 驚 , 即 時 將 案 件 轉 交 執 法 機 關 處 理 , 廉 政 公 署 則 不 評 論 個 別 案 件 。
舉 報 人 在 投 訴 信 中 聲 稱 , 「 幾 經 掙 扎 後 仍 決 定 站 出 來 , 指 證 稅 局 職 員 集 體 販 賣 市 民 身 份 證 號 碼 予 黑 社 會 分 子 」 。 他 指 在 稅 務 局 廿 一 及 廿 二 樓 ( 即 文 件 處 理 中 心 ) 工 作 , 在 處 理 報 稅 表 時 曾 在 多 名 不 同 上 級 指 示 下 , 抄 下 無 收 入 或 收 入 很 少 ( 如 二 、 三 萬 元 ) 的 市 民 的 身 份 證 號 碼 等 個 人 資 料 , 然 後 再 交 給 上 級 處 理 。
運 作 已 久 多 人 參 與 信 中 續 指 , 上 級 間 中 會 要 求 他 們 在 一 張 寫 滿 身 份 證 號 碼 的 「 格 仔 表 」 , 經 電 腦 檢 查 有 關 人 士 收 入 並 填 入 表 中 交 回 上 級 : 「 上 頭 叫 我 們 慢 慢 Check , 分 幾 日 做 , 千 祈 唔 好 一 日 Check 晒 … … 亦 最 好 用 人 password ( 密 碼 ) 開 了 的 公 家 電 腦 」 , 舉 報 者 形 容 此 種 運 作 模 式 存 在 已 久 , 不 少 同 事 亦 曾 做 過 有 關 工 作 。
舉 報 人 指 一 直 以 為 抄 寫 資 料 是 作 紀 錄 用 途 , 「 從 未 懷 疑 」 , 然 而 近 日 午 飯 時 與 上 級 外 出 飲 茶 , 同 曾 數 次 有 一 名 已 退 休 的 前 稅 務 主 任 「 食 得 很 豪 」 , 有 鮑 魚 仔 及 魚 翅 等 , 他 們 更 常 相 約 至 澳 門 或 內 地 遊 玩 , 人 工 不 高 但 生 活 豪 華 富 有 , 令 他 起 疑 心 。
到 最 近 , 舉 報 人 某 夜 巧 遇 十 多 名 現 職 稅 務 主 任 與 該 已 退 休 主 任 食 飯 , 他 遂 暗 中 監 察 有 關 過 程 , 赫 見 有 稅 務 主 任 將 一 個 載 有 一 疊 已 填 好 收 入 的 「 格 仔 表 」 交 予 對 方 , 更 聽 見 席 間 有 人 以 物 價 高 漲 、 行 事 危 險 , 「 分 分 鐘 連 退 休 金 都 冇 埋 」 為 由 , 要 求 將 售 賣 每 一 名 市 民 資 料 的 收 費 , 由 五 十 元 加 至 六 十 元 , 更 透 露 「 要 分 十 蚊 畀 做 掩 口 費 」 , 經 退 休 主 任 致 電 「 老 闆 」 、 一 輪 僵 持 後 討 價 還 價 至 五 十 五 元 。
退 休 主 任 收 集 轉 售 舉 報 人 更 聲 言 見 過 一 名 更 高 級 的 上 司 與 該 退 休 主 任 用 膳 , 兩 人 言 談 甚 歡 , 質 疑 是 次 「 賣 料 事 件 」 由 「 高 級 評 稅 主 任 到 卒 仔 大 部 分 都 有 參 與 」 。 據 他 所 知 , 該 些 身 份 證 號 碼 , 會 通 過 該 退 休 主 任 賣 給 黑 市 錢 莊 及 非 法 公 司 , 讓 有 關 公 司 「 篤 數 」 , 以 資 料 假 裝 聘 請 僱 員 、 扮 正 行 生 意 瞞 騙 政 府 追 查 , 甚 至 可 能 用 作 清 洗 黑 錢 。
曾 在 不 知 情 下 抄 寫 納 稅 人 身 份 證 等 個 人 資 料 、 填 格 仔 表 的 舉 報 人 強 調 , 「 以 上 是 我 一 切 所 知 , 並 無 虛 言 」 , 對 自 己 曾 享 受 不 少 免 費 飲 食 感 「 非 常 非 常 內 疚 」 、 人 生 有 污 點 , 「 一 世 擔 驚 受 怕 」 , 更 曾 想 過 自 殺 , 現 正 搵 工 望 「 早 日 脫 離 烏 煙 瘴 氣 的 稅 局 」 , 更 直 斥 稅 務 局 局 長 及 多 名 高 層 疏 忽 內 部 行 政 監 管 , 應 即 下 台 。
稅 局 證 實 收 到 舉 報 稅 務 局 副 局 長 朱 黃 麗 芬 昨 書 面 回 覆 本 報 查 詢 , 證 實 稅 局 昨 日 下 午 收 到 有 關 舉 報 信 件 , 其 後 已 即 時 將 個 案 交 予 執 法 機 關 跟 進 , 由 於 案 件 正 在 調 查 中 , 稅 局 現 時 不 宜 作 任 何 評 論 。 廉 署 不 評 論 個 別 案 件 , 指 廉 署 收 到 貪 污 舉 報 後 , 若 有 足 夠 資 料 會 展 開 調 查 。
有 熟 悉 稅 務 局 運 作 人 士 指 出 , 稅 務 局 十 多 年 前 已 電 子 化 , 每 名 評 稅 主 任 會 負 責 一 定 數 目 市 民 的 個 人 檔 案 , 主 要 是 跟 進 市 民 的 報 稅 事 宜 及 有 否 漏 報 或 逃 稅 , 但 絕 對 不 會 針 對 低 收 入 人 士 , 因 此 不 會 要 求 評 稅 主 任 抄 有 關 人 士 的 個 人 資 料 , 此 舉 極 有 可 疑 。  
該 名 人 士 又 指 , 由 於 每 名 評 稅 主 任 只 負 責 自 己 權 限 的 市 民 資 料 , 登 入 電 腦 會 有 紀 錄 , 因 此 若 其 他 評 稅 主 任 , 包 括 高 級 評 稅 主 任 擁 有 不 屬 其 權 限 的 資 料 , 肯 定 有 問 題 , 認 為 稅 務 局 應 徹 底 調 查 有 關 舉 報 。
保 安 新 聞 組

2008年7月13日 星期日

評 稅 主 任 與 夫 涉 騙 房 津

評 稅 主 任 與 夫 涉 騙 房 津 夫 為 證 監 會 高 層   涉 款 130 萬 元
本 報 訊 】 繼 稅 務 局 前 局 長 單 羅 玉 蓮 詐 騙 房 屋 津 貼 後 , 稅 務 局 又 爆 員 工 涉 嫌 詐 騙 房 津 醜 聞 。 該 局 一 名 高 級 評 稅 主 任 被 指 與 屬 證 監 會 高 層 的 丈 夫 涉 嫌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 先 後 報 稱 租 賃 兩 個 單 位 , 但 有 關 單 位 實 為 自 置 物 業 , 涉 嫌 合 共 詐 騙 政 府 130 萬 元 租 屋 津 貼 , 遭 廉 政 公 署 落 案 起 訴 , 案 件 於 本 周 二 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提 堂 。 記 者 : 謝 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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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廉 署 落 案 起 訴 為 現 年 47 歲 的 稅 務 局 高 級 評 稅 主 任 蔡 智 宜 , 及 其 現 年 48 歲 的 丈 夫 鄭 森 則 任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法 規 執 行 部 高 級 總 監 , 兩 人 被 控 共 四 項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罪 名 , 已 獲 准 保 釋 , 等 候 本 周 二 提 堂 。
廉 署 落 案 起 訴

高 級 評 稅 女 主 任 蔡 智 宜 任 職 證 監 會 高 層 的 丈 夫 鄭 森 ( 圖 ) 。 資 料 圖 片
廉 署 是 於 去 年 接 獲 貪 污 舉 報 , 經 調 查 後 揭 發 上 述 涉 嫌 罪 行 。 其 中 一 項 控 罪 指 , 蔡 及 鄭 涉 嫌 於 1990 年 9 月 28 日 , 在 提 供 資 料 用 以 取 得 自 行 租 屋 津 貼 時 , 向 港 府 提 交 一 份 有 關 雲 景 道 一 個 租 賃 物 業 連 一 個 泊 車 位 的 自 行 租 屋 津 貼 申 請 書 , 而 他 們 知 道 有 關 申 請 書 內 容 是 誤 導 、 虛 假 或 欺 騙 , 即 顯 示 蔡 根 據 申 請 書 是 合 乎 資 格 就 該 租 賃 申 領 自 行 租 屋 津 貼 。 蔡 及 鄭 另 被 控 三 項 相 關 罪 名 , 指 他 們 涉 嫌 分 別 於 1992 年 4 月 22 日 、 11 月 12 日 及 1994 年 5 月 2 日 , 就 司 徒 拔 道 另 一 個 租 賃 物 業 連 一 個 泊 車 位 , 向 政 府 提 交 另 外 三 份 自 行 租 屋 津 貼 申 請 書 。 廉 署 調 查 顯 示 , 上 述 兩 項 物 業 均 由 一 間 公 司 擁 有 , 而 鄭 則 涉 嫌 持 有 該 公 司 的 財 務 權 益 。 蔡 及 鄭 涉 嫌 利 用 上 述 欺 詐 手 段 , 向 政 府 詐 騙 自 行 租 屋 津 貼 合 共 逾 130 萬 元 。 稅 務 局 發 言 人 拒 絕 回 應 事 件 , 但 強 調 , 該 局 一 直 致 力 確 保 員 工 至 廉 守 正 , 若 有 任 何 人 員 不 當 地 申 報 如 房 屋 津 貼 等 違 規 行 為 , 該 局 不 會 容 忍 , 定 必 採 取 適 當 紀 律 處 分 。
證 監 知 悉 事 件
財 經 事 務 局 發 言 人 稱 , 根 據 公 務 員 條 例 , 任 何 公 務 員 一 經 被 檢 控 , 便 需 停 職 。 證 監 會 發 言 人 回 應 稱 , 證 監 會 已 知 悉 事 件 , 鄭 森 現 正 休 假 。 據 了 解 , 鄭 森 是 於 2002 年 加 入 證 監 會 法 規 執 行 部 , 今 次 被 指 控 的 涉 嫌 罪 行 均 於 他 加 入 證 監 會 前 發 生 。 近 年 較 為 轟 動 的 高 官 騙 房 津 案 件 , 包 括 稅 務 局 前 局 長 單 羅 玉 蓮 及 夫 婿 單 鑑 泉 於 2000 年 被 揭 發 騙 取 33 萬 元 房 津 , 結 果 被 判 監 9 個 月 , 緩 刑 兩 年 , 成 為 歷 年 被 檢 控 的 最 高 級 官 員 。 另 前 區 域 市 政 總 署 副 署 長 胡 錫 贊 也 於 2000 年 因 騙 房 津 87 萬 元 , 被 判 入 獄 5 個 月 。
背 景 資 料 : 鄭 森 任 證 監 會 高 級 總 監
被 指 與 任 職 稅 務 局 高 級 評 稅 主 任 的 太 太 , 涉 嫌 知 法 犯 法 騙 取 政 府 房 屋 津 貼 的 證 監 會 法 規 執 行 部 高 級 總 監 鄭 森 , 畢 業 於 香 港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系 , 曾 任 職 多 間 金 融 機 構 , 從 事 證 券 及 期 貨 經 紀 工 作 , 並 於 02 年 3 月 加 入 證 監 會 , 負 責 監 察 及 調 查 股 票 市 場 的 違 規 行 為 。 鄭 森 曾 於 04 年 接 受 過 《 證 監 快 訊 》 9 月 號 訪 問 , 鄭 當 時 主 要 介 紹 法 規 執 行 部 監 察 科 的 工 作 及 組 織 , 除 監 察 及 檢 控 股 票 市 場 違 規 行 為 外 , 鄭 並 需 以 專 家 身 份 出 庭 作 證 , 或 協 助 外 界 機 構 的 專 家 擬 備 陳 述 書 等 。 其 工 作 也 會 監 察 傳 媒 的 新 聞 報 道 及 跟 進 投 訴 , 廉 政 公 署 及 警 方 等 執 法 機 構 也 會 向 鄭 提 供 調 查 的 資 料 。 他 表 示 希 望 其 在 私 營 機 構 的 工 作 經 驗 , 有 助 其 證 監 會 執 法 工 作 。 約 有 十 多 萬 元 月 薪 的 他 在 個 人 簡 歷 中 披 露 , 喜 歡 打 高 爾 夫 球 、 籃 球 、 游 泳 及 閱 讀 。 本 報 記 者
高 級 公 務 員 及 公 職 人 員 騙 房 津 個 案
‧ 香 港 電 台 前 高 級 節 目 主 任 林 淑 兒 , 在 01 至 03 年 間 騙 取 房 屋 津 貼 40 萬 元 ‧ 屋 宇 署 前 高 級 測 量 師 易 子 佳 , 在 91 年 6 月 至 97 年 3 月 期 間 騙 取 房 屋 津 貼 逾 160 萬 元 ‧ 中 大 文 學 院 前 副 院 長 陳 永 華 , 在 1990 至 1998 年 間 騙 取 中 大 房 屋 津 貼 190 萬 元 ‧ 育 署 前 助 理 署 長 梁 一 鳴 與 任 職 中 大 醫 學 院 副 授 的 妻 子 梁 淑 芳 , 在 1989 至 1994 年 期 間 騙 取 大 學 逾 150 萬 元 房 屋 津 貼 ‧ 稅 務 局 前 局 長 單 羅 玉 蓮 與 丈 夫 單 鑑 泉 , 在 1983 年 騙 取 房 屋 津 貼 33 萬 元 資 料 來 源 : 《 蘋 果 》 資 料 室